中新網7月29日電 財政部綜合司副巡視員孫燕今日表示,地方性法規和其他政策文件都不能作為涉企收費基金的設立依據,地方政府無權設立新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審批的權限上收到中央一級。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地推進簡政放權,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激發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活力,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相關司局負責人今日作客中國政府網,對《通知》進行解讀。
  《通知》規定,新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但按照國際慣例或對等原則確需設立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對此,孫燕指出,這條規定是本次《通知》中新規定的。和以前相比,“嚴”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設立的依據更加嚴格,強調必須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地方性的法規和其他的政策文件都不能作為涉企收費基金的設立依據,更加嚴格。
  二是審批權限更加嚴格,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但按國際慣例或對等原則確需設立的,一定要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審批的權限上收到中央一級,地方政府無權設立新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另外,孫燕也指出,《通知》還強調各級財政、價格等部門要不斷完善對涉企收費的管理,加強收費管理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完善收費票據和許可證管理制度,建立多層次監督體系,進一步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
(原標題:財政部:地方政府無權新設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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